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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农村污水治理效果
点击次数:2868 更新时间:2015-03-08

 国家近年来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从农村环保新技术应用、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、防止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、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等4个方面,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。

  为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,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,结合浙江省苍南县的经验,提出如下建议:

  首先,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生活垃圾管理运行机制。一是健全排污约束奖励制度。通过制定村规民约,实行约束、奖励并举,双管齐下规范村民的生活习惯。二是健全农村环保设施建设制度。把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建设重要议事日程,紧紧抓住当前建设美丽乡村的机遇,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,建设完善各行政村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系统。三是健全已投入设施的运行管护制度。将每项设施运行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护人员,确保设施使用正常。四是健全环境治理经费使用管理制度。加强对环境治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,规范资金运作,保证专款,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透明。

  其次,探寻一种符合当地实际的治污模式。通过学习、借鉴地区的治理经验,按照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原则,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。例如,对于地处城市边缘和城郊接合部的村庄,可以考虑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,合理配置社会资源。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,可以采取户分类、村收集、镇转运、县处理的模式,其中,距离县城近的村庄可将垃圾收集后直接运送到县城垃圾填埋场处理。距离县城20公里以外的村庄,可通过几个乡镇联合建设垃圾填埋场的办法,将附近乡镇、村的垃圾收集后集中处理。对于垃圾量少并且经济条件不好的山区,可以采用有机垃圾堆肥、沼气发酵等多种综合利用方式就地处理。

  第三,建立一个广泛的垃圾回收利用网络。按照政府主导、市场运作的方式,扶持和鼓励村一级成立废品收购网点,乡镇地区适当布设不同规模的垃圾无害化处理企业,包括生物肥加工、炉渣灰制砖、废旧塑料再利用等企业。大力推动农村改厕与建设户型沼气池结合,把食物残渣、无用秸草、畜禽粪便变成清洁能源和有机肥料,给农村可利用垃圾找一个好出口。

  第四,组建一支专业的垃圾收集、处理队伍。一方面,要组织成立专门的乡镇环保机构。将环保机构从县一级延伸到乡镇,保证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。同时,配备专员,明确工作责任,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,把农村环保工作落到实处。各乡镇在具体设置乡镇环保机构时可采用不同模式,如在重点乡镇或片区可设立派出机构。在一般建制乡镇,政府可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。

  另一方面,要组织成立专门的农村保洁队伍。这一队伍负责环境的日常清扫和垃圾的定期清运,并积极探索农村清洁队伍的资金保障模式。可将建立农村保洁队与增加农村就业岗位结合起来。

  第五,筹集一笔垃圾污染治理专项经费。建议多渠道筹集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经费,如向上争取、县上补助、乡镇出资、引入社会资金等。在具体筹集过程中,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主导作用,始终坚持城乡公平原则,政府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。要通过政府政策引导,积极探索企业化运作模式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,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,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。村民是垃圾污染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,可以通过村民自筹的方式,筹得一些资金用于农村污染治理。由此,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,多元投资,企业经营的市场运行机制,使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真正走上常态化、市场化的道路。

  第六,确保农村垃圾污染治理见实效。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相辅相成的,不可偏废。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责任:村委会负责管理村道路清扫保洁、生活垃圾收集以及短途转运垃圾;乡镇负责管理转运站运作,集中将垃圾运至县(市)生活垃圾处理场;县(市)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。同时,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干部考核内容,各级部门要严抓考核落实,形成层层考核的责任机制,定期通报考核结果,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,真正做到把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工作抓实、抓好、抓出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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